今年2月,李某搭乘一趟K字头列车时,其铺位紧邻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区。下车后,他感到持续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随后,李某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申请再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李某在再审申请中称,一审法院曲解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义务,忽视了铁路部门未履行健康保障合同义务的事实。他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不仅限于物理层面的安全送达。原审已查明,铁路部门在K988次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了吸烟区,配备了烟具,并通过广播和工作人员引导乘客吸烟。吸烟区与车厢无任何隔离,空气完全互通,整列火车使用的是同一个通风系统,属于旅客必经通道。李某所在的铺位紧邻连接处,全程暴露于二手烟和三手烟中,出现头晕、咽干、鼻炎发作、失眠、反复呛醒等严重不适。下车后,他持续感到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
法院经审查认为,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超长普速列车实现全车厢无烟环境。原审并未疏忽旅客健康权益,而是区分了法定强制义务与公共健康倡导性要求。李某凭事后就医记录主张二手烟导致其身体损伤,但未能排除其他致病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与列车吸烟区设置存在必然关联。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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