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对九旬失独老人在独生女车祸离世十年后,因当初获赔的7万余元生活费耗尽,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法院最终判决再支付5年生活费7.6万余元,这一事件引发了对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广泛讨论。

2016年,周某驾车导致项某甲死亡。项某甲的父母项某和刘某当时已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生活费,法院裁定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支付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年后,两位老人的生活费耗尽,他们再次提起诉讼索赔。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对其生活来源的弥补,其年限规定并非“一次性买断”。鉴于二老仍健在且符合法定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再支付5年生活费7.6万余元,且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明确了“定型化赔偿年限不等于保障到期”的原则,强调只要失独老人健在且无生活来源,其基本生存权就应得到持续保障,体现了法理与人情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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