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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有新变化 单位欠缴最高罚3倍}

   2026-10-15 23:28:24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28
核心提示:从11月1日起,社保缴费将出现一些重要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11月1日起,社保缴费将出现一些重要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首次将“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处罚事项清单,并将其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进一步加强了社保费征管的刚性约束。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将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标准分为三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比例超过30%的,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长期以来,主流执法观点认为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然而,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这一条款得以通过,在江苏此类社保补缴将从“没有时效”变为“只有两年时效”。类似的规定在深圳也有体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中维持了社保局对超过两年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有新变化 单位欠缴最高罚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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