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对武汉市的房地产政策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武汉市原“首套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的频次限制。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全国各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汉购买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出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即可办理,无需提交缴存使用证明等纸质材料,无缴存地、户籍地限制。武汉都市圈内缴存职工在汉购买新建商品房,可自愿选择向武汉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享受同等贷款最高额度等政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购买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汉南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补贴总金额1亿元,用完即止。
各区可根据辖区内教育资源等实际情况,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网签备案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购房家庭,落户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过渡入学凭证统筹入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按层数递减:配建地下停车场,负一、负二层出让金按工业用地评估价6%计收;其他项目,负一层按地上相应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评估价30%;负二层按15%计收;负三层及以下均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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