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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无权否认亲子关系 法律保护家庭稳定

   2026-08-10 23:07:33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95
核心提示: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在儿子去世后,通过私下鉴定发现抚养8年的孙子可能并非亲生。他们起诉儿媳要求法律确认无血缘关系,但因祖父母不具备法定诉权、私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法律障碍,在一审和二审中接连败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在儿子去世后,通过私下鉴定发现抚养8年的孙子可能并非亲生。他们起诉儿媳要求法律确认无血缘关系,但因祖父母不具备法定诉权、私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法律障碍,在一审和二审中接连败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有“父或者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祖父母不属于这一法定权利主体,法院因此不予支持老人的诉请。此外,律师指出,当权利主体已经死亡,相应权利原则上也就随之消失,祖父母无法代替行使。

法律更侧重保护既有家庭秩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婚生子女。这体现了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和家庭稳定,而非单纯查明血缘真相。

老人家属提供的两份亲子鉴定均未被法院采信。第一份鉴定中,老人家属私下剪取孩子头发、指甲送检,但鉴定机构受理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母亲)并未到场确认,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程序。法院认定这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第二份鉴定中,家属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样本再次鉴定,排除了父子血缘关系。然而,整个鉴定过程未由法院委托、监护人未参与,最终也因程序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儿媳黄某某始终拒绝配合由法院启动合法亲子鉴定程序。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已成事实。孩子出生于陆晓东与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均记载陆晓东为父亲。陆晓东生前从未否认过父子关系,法律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法院认为,亲子关系争议涉及家庭关系稳定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位律师解读指出,这一立法思路是为了防止因血缘争议频繁动摇孩子的身份认知,避免让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身份关系摇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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