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旅游环境,更大力度惠及广大游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区4A级及以上涉收取自驾服务费的旅游景区,对收费模式和标准作出优化调整。各景区制定优化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备后,将原按“人”收费、按“车”收费全部调整为按“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5座及以下车辆不超过120元/车,6至7座车辆不超过180元/车,8至19座车辆不超过300元/车,20座及以上车辆不超过600元/车。

因票务系统需调整升级,原按“人”收费调整为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8月20日0时起执行。在新方案开始实行前的过渡期内,价格均不超过30元/人;原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8月12日0时起执行,不设过渡期。
各景区的新方案将于近日向社会发布,敬请广大游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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