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药品价格形成的重要参与者,当前医药领域仍然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影响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改革措施,来切断医和药的利益链。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
除中药饮片外,公立医疗机构其他药品不得加价销售给患者,
有力巩固药品零加成落地实施成果,破除以药养医,引导药价合理回归。

同时,《意见》还提出
“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出台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立项指南》,指导各地设立了“药学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等10个价格项目,将有利于更好体现药学人员的技术价值和劳务付出,各地在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后,医疗机构可依规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此外,《意见》还提出推动医疗机构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研究挂网价格与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同时明确集采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这些都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价格形成、主动控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
当前,同一药品在公立医院、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等不同渠道的价格差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意见》提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等措施,鼓励各类主体参与药品价格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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