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罗增斌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罗增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在案的罗增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罗增斌在担任四川省林业厅副厅长、四川省广安市市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7亿余元。

法院认为,罗增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罗增斌归案后提供了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并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增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增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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