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名销售员在出差期间参加婚礼,后在岳父家留宿期间因突发疾病去世。相关部门认为,该男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为工作原因,其死亡情形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生前是江苏南通某公司的销售员。2025年1月19日,他与同事徐某计划去安徽某药店测量展示柜尺寸,但因客户未拿到房子钥匙未能成行,于是将王某家属送至河南某县岳父家,当晚二人入住宾馆。次日,王某和徐某到河南许昌学习,当晚回到某县宾馆住宿。第三天,王某妻弟结婚,王某开自己的车帮忙接亲,中午在婚宴酒店就餐,饭后二人回宾馆休息。当晚,王某与徐某在岳父家吃晚饭,徐某自行回宾馆住宿,王某则留在岳父家吃饭并过夜。
2025年1月22日早晨7点34分左右,王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8点24分死亡,死因为心脏停搏。同年2月20日,王某所在公司向海安某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但该局于4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参加亲属婚礼并在岳父家吃饭留宿,属于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因此其死亡情形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
家属认为王某按照公司安排外出的时间均为工作时间,外出期间均应视为在岗在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随后,家属将相关部门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参加亲属婚礼并在岳父家吃饭留宿的行为明显系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不能视为出差活动的延伸。事发时并非工作时间,且无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用工单位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局的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家属诉求。
王某家属随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王某于2025年1月21日在某店进行客户拜访并打卡拍照,属于履行职责的工作行为,前往岳父家是为了准备次日的工作。他们认为王某就餐、休憩是维持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并没有增加用工单位的风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某出差期间可能夹杂着与公司、客户的联系,但他于2025年1月21日晚上在岳父家吃饭并留宿直至突发疾病,显然从事的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活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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