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情形,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专家介绍,通俗地讲,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所做的一些经销限制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不予禁止,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这就使得经营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签订协议的时候,出于合法经营的考虑,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就不做了。增设“安全港”规则,也就使得经营者能够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设定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了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适用标准、条件等,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
《规定》明确,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垄断协议执法二处副处长齐双林:对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我们规定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做营业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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