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白某某家的电表箱损坏,他因自己不懂安装,请王某某无偿帮忙。不幸的是,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某触电身亡。事后,王某某的家属将某某供电分公司和白某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42万元。

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某供电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在王某某死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的责任;义务帮工的获益人白某某未尽管理职责,承担20%的责任;王某某自身也需承担20%的责任。经认定,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2.7万余元。一审判决某某供电分公司赔偿王某某家属79.6万元,白某某赔偿26.5万元。
事件起因是工程队在农网改造时,将进线预留短了,导致白某某的电表箱损坏。2024年6月28日,白某某找到某某供电分公司的片区电路管理人员罗某某,要求更换新的电表箱。罗某某提供了新的电表箱给白某某,并告知白某某等工程队进行安装,如果等不了就自行安装。2024年7月9日,白某某请王某某在其家中无偿帮其安装电表箱。安装过程中,王某某发现电表线漏电,并告知白某某。因缺少材料,白某某在罗某某指定的地点领取了材料继续安装,最终王某某不慎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大崇派出所出警处理,确认王某某在为白某某家维修电表时不慎触电身亡。王某某的亲属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鉴定费为1.6万元。某某供电分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未获支持。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向王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供电分公司在明知白某某的电表箱因农网改造而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更换,反而让白某某自行领取新的电表箱更换,存在主要过错。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让私人安装电表箱的风险,且在王某某告知电表线漏电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王某某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未采取保护措施,仍继续操作,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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