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了五类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及依据,包括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办公软件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居家办公、灵活安排工作等情况越来越多,劳动者在非典型工作时间、非典型工作场所遭遇意外事故伤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缺乏明确依据,工伤认定机关往往倾向于不认定为工伤,导致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得不到较好保障。此外,随着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化,单位选择外包等方式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在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相关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时难以获得工伤保障。
为此,《意见三》通过定性描述和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工原则”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新情形,并赋予违法外包、挂靠经营等条件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意见三》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管理新特征,拓展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内涵,更加强调“工作原因”,同时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职业安全保障,还能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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