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征求意见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4亿辆,但部分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不少车辆非法改装问题突出。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内容,对之前一些在实践中经常说不清楚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伤案件,基本上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80%。伤都还比较严重,定残的也比较多。”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争议就更大了。
吴薇:争议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即使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应当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所以,虽然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但不能因此来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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