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据法制与新闻消息,邓某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金犯受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中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间,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万元,其中未遂85.5万元。邓某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护人提交了邓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的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拟证明其过往工作表现优秀,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量刑无关,法院也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因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邓某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邓某金从轻处罚,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2025年2月7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邓某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受贿既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对其受贿未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邓某金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邓某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