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自书遗嘱中,“炯”被错写为“烔”,且“外甥”被写成了“外孙”。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未婚未育,父母也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他的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的遗产由张大姐和张二姐继承。两人随后分割了部分遗产。
之后,张二姐的儿子、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告知其发现了遗嘱,并表示接受遗赠,同时将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张二姐当天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了张大姐。但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协商未果后,李炯诉至法院。
原告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被告张大姐则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且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因此不应视为有效。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但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教育程度、沪语发音等因素,结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遗嘱中的“大外孙李烔”即为原告李炯。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之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不影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炯提供了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