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利用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改制火药枪行为在部分地区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以此杀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射钉器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进行作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钉器易获得、易改装的特点,通过购买关键零部件对射钉器进行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非法制造成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险。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祥非法制造枪支案
——将射钉器改制为枪支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吴某祥购买了1套射钉器、1根钢管,后在家中用角磨机、电焊机改制成1支火药枪。2019年,吴某祥请好友在网上帮忙购买了3盒(合计300颗)射钉弹。2021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购买射钉弹线索到吴某祥家核实情况,吴某祥主动将该枪和33颗射钉弹、1瓶铁丝屑交给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