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食品召回工作的堵点、难点?这则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今天(10日)了解到,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修订后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解决食品召回工作的堵点、难点?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应当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陈恩成: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方主体责任,细化明确了对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管理办法对于线上的食品销售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或知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依法停止该食品网络交易服务,同时应当督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
首次将食品进口商
跨境电商纳入召回范围
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进入我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食品进口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纳入食品召回管理范围,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召回义务和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进口商或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经营,按照本办法规定召回和处置进口食品,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海关报告。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相关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获悉其在境内经营的食品在境外发生召回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置。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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