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近日通报了三起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其中一例涉及一名1981年8月出生的女性李某某,她在2010年虚构了一个1967年2月出生的身份,并办理了相应的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同年1月,李某某在卫辉市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手续,2017年3月退休并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2017年4月至2025年1月,她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了共计9.57万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涉案资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据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介绍,李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骗取社保金)。伪造证件与骗取社保属于两个独立行为,但因存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择一重罪(诈骗罪)论处;若两行为均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数罪并罚。《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虚构假户口簿、身份证的行为即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社会保险法》第88条也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除退回骗取金额外,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李某某通过伪造证件冒领社保金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骗取公共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诈骗罪。具体刑罚需结合涉案金额、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判定。实践中大概率以诈骗罪为主量刑,若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刑期可能超过10年,并面临高额罚金及退赔责任。建议李某某尽快自首并退赃,以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