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最高法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案例中提到邓某某、黄某和王某某因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而被判刑。
2020年7月,邓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老黑”,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收并调试了对方邮寄的GOIP设备。随后,邓某某从黄某处购买多张电话卡,并邀请黄某一同架设运行该设备。黄某驾车在成都市区绕行,为“老黑”等人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二人非法获利1.6万元。
与此同时,王某某按照“老黑”的安排联系邓某某购买电话卡,并在成都市温江区、新都区等地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其上线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非法获利1.3万余元。
邓某某、黄某、王某某的上线使用这些GOIP设备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30余万元。2020年8月,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后,查扣了GOIP设备一部、电话卡8200余张及其他作案工具。此外,黄某还通过买卖电话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被查获时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内包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6.6万余条。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王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对黄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查扣的GOIP设备、手机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三人未上诉。
由于GOIP设备具有人机分离的特点,境外犯罪团伙常通过远程操控方式,在境内搭建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伪装来电号码、隐匿实际位置,协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危害。最高法表示,办案机关将依法严惩利用新型信息网络技术和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为,加强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