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该项目旨在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涵盖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其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助餐、助浴等“六助”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则分为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失能老年人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可以使用这些消费券抵扣部分费用。
2025年7月起,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区将先行试点,后续根据试点情况于2025年底前推广至其他省份。各地区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补贴资金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份需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通过“民政通”注册申请,经过评估后将按月获得电子消费券。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按程序获得相关结算资金。
各地需做好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的对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并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审核把关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提升评估质量和效率;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止虚假服务、以次充好、“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