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湖北一名女子遭前男友泼汽油烧伤致残案二审开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将另行宣告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判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受害人陈女士申请抗诉,同时被告人覃某某提出上诉。
此次开庭争议焦点包括: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其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等。
覃某某与陈女士曾是恋爱关系,后来分手。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18日,即案发前一天,覃某某来到陈女士工作地纠缠她,陈女士报警后二人在派出所接受了调解。当晚,覃某某偷听了陈女士与他人的通话,心生怨恨产生杀死对方后同归于尽的想法。次日9时许,覃某某携带水果刀和一瓶半汽油翻入公司厂区,在陈女士办公室泼汽油并点燃。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重复性的实施侵害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书还显示,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具有自首情节,并已支付59300元的医疗费,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中,检方抗诉认为,一审错误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因为当时覃某某只是请求在场他人拨打电话呼叫救护车,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检方认为,本案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民警调解后,被告人承诺不再纠缠,却没有悔改之意,继续泼洒汽油。因此,一审量刑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
关于自首问题,被告人覃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覃某某参与施救,虽没有报警,但明知自己会被抓,且没有逃跑行为。
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事前准备了刀具和汽油,具有极端致害性。被害人在逃跑时,被告人二次泼汽油,导致严重后果,具有主观杀人故意和客观杀人行为。
被告人覃某某辩称,如果他真想杀被害人就不会去救她,希望早日出去赔偿她。
庭审中,被害人陈女士一度情绪失控,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她表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浑身伤疤,在医院经历了痛苦的治疗,气管曾被切开。她还提到,覃某某曾在庭上威胁她。
公开报道显示,事发后,陈女士全身烧伤面积达69%,2024年做了12次植皮手术。恩施市公安局作出的伤情鉴定显示,她的手功能丧失,程度达伤残五级,全身体表多处瘢痕,伤残程度为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