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国家安全意识自古以来便深植于中华民族血脉之中,而间谍活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大威胁,始终被高度警惕,传承和凝聚着中华民族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信念和决心。
西周:最早将间谍活动作为犯罪处罚
中国古代对间谍行为进行处罚的可查记载,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寇》中明确了惩治八类犯罪行为的规定:“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其中排在第一位的“邦汋”指的是盗取国家机密,排在第三位的“邦谍”指的是为外邦做间谍。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已经意识到反间防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而将里通外邦、危及国家利益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并加以处罚打击。
唐宋:对间谍活动作重罪论处
唐宋时期,对间谍行为及应当施行的刑律有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唐代《唐律疏议》和宋代《宋刑统》中均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可以看出,唐宋时期将间谍行为详细划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把涉密军事行动信息提供给敌对势力,二是把其他国家秘密提供给敌对势力,三是外国人私入中国境内刺探情报或传信给国人,四是接收外国间谍的书信或容留窝藏外国间谍。上述情况均被处以斩刑或绞刑,且家眷也会受到牵连,体现出唐宋时期对间谍活动防范之严、处罚之重。
明清:重视对间谍活动的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