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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短片赴境外参加电影节须依法备案

   1970-01-01 08:33:44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3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电影局昨日(4日)发布通知,短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须由境内第一出品单位或送展法人向国家电影局备案。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遵循属地原则,影片在立项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电影局直接立项的影片,向国家电影局备案。

备案主体应在节(展)举办二十个工作日前报送备案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包括:电影节展名称中英文、时间、地点,电影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短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参照执行,由境内第一出品单位或送展法人向国家电影局备案。

国家电影局:短片赴境外参加电影节须依法备案

注:《短片赴境外参加电影节(展)备案表》盖章后,发送至国家电影局国际处电子邮箱dyjgjc@126.com,纸质原件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电影局国际处,邮编100052,电话010-83138388。邮寄时,随《备案表》附短片光盘或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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