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三期”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为了保障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有的特殊时期,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作出保护性规定,赋予其特殊权益。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仍“想方设法”侵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一案释法,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在一起案例中,2023年,韩梅(化名)入职某公司,月工资5000元。不久后,韩梅怀有身孕。在她怀孕期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撤销了韩梅所在部门,调整韩梅的工作岗位。调岗后,韩梅连续数月未能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韩梅向公司说明了其目前因怀孕6个多月导致身体状况欠佳,希望公司能够减少销售指标,但公司不但拒绝了韩梅的种种请求,还告知韩梅要求她晚上加班来弥补孕检请假给工作带来的影响,否则就可能降低她的薪资待遇。韩梅倍感不公,与公司发生争执,没过几天,公司即以韩梅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韩梅。同日,公司以韩梅产检半天为由扣除韩梅半天工资,支付韩梅当月工资4875元。韩梅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一:公司能否以生产需要为由对处于孕期的韩梅进行调岗?
答:可以调岗,但需要与韩梅协商一致。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岗位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法律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合理合法的调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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