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这些“冤枉钱”不用交了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全面强化罚款监督。今后,在罚款设定、罚款实施、罚款监督方面,有哪些“不”“不得”“严禁”?一起来看——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重磅!这些“冤枉钱”不用交了!
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