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原告袁某某(孩子)与被告朱某(父亲)抚养费纠纷一案,2022年6月,海门法院判决朱某自2021年1月起每月承担袁某某生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2021年度欠付的生活费及2022年上半年的生活费9600元;给付购买钢琴款30000元、已发生的钢琴培训费用6000元。
但朱某一直未给抚养费,袁某某只能申请执行。经法院查明,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朱某实际使用的其父亲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共收入12万余元,且有多笔支出用于购买彩票、洗浴中心消费等。公安机关收到朱某涉嫌拒执罪犯罪线索后,朱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审理中交纳了抚养费50000元,并预交了以后负担的抚养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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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案件,虽然执行金额标的不大,但存在着引发社会纠纷的隐患。抚养费是子女成长中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该案中,被执行人用他人手机号绑定微信进行消费,故意逃避法院查控。执行法官通过蛛丝马迹找出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破绽,对于这种罔顾亲情、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