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系甲公司工人,2022年2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魏某感到身体不适,突发胸背腹部疼痛伴有一过性晕厥,经工友劝说仍坚持工作,下午18时下班回到宿舍。18时30分左右,魏某被工友送医治疗,入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等。最终魏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4时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
魏某近亲属就魏某死亡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魏某死亡视同工伤。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甲公司认为,魏某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并不具有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就医的紧迫性,且魏某已经下班回到宿舍,应为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其已经充分尽到了善良、谨慎、注意的义务,将魏某积极送医,不能因其采取了积极救助行为,反而承担“视同工伤”的巨额赔偿。人社局辩称,根据询问笔录,结合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等材料可知魏某系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魏某从工作中发病到死亡,过程上具有联系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时间上未超过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