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白城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因搭建浮桥收费被判有罪一案引发关注。3月31日,黄德义认为自己无罪的申诉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来看,当地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洮儿河既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也给日常通行带来了各种不便。“如果去河对岸种地,只能绕行,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90年代,黄德义出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其三哥一起摆渡。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
对此,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多人也分别被处以不同刑事处罚。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从法院判决来看,黄德义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点在于黄德义“拦截”过往车辆收费。这里的“拦截”显然不是拦路打劫钱财的意思(否则就构成抢劫罪了),更多可能是因为修了浮桥,你要从这过就得给过桥费。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该不该收费,收多少。水利管理部门因黄德义擅自修桥、收费,所以予以行政处罚,也是执法有据。只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却未必是本案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