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43岁的张女士怀孕8周,去年2月15日深夜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李某驾驶小汽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胚胎停育,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她无奈进行了药流,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张女士此前没有生育过,这次交通事故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量其情况,认为张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怀孕流产不同于普通的人身伤害,剥夺了其作为母亲的正当权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3.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