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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离婚女儿和继母生活:既像妈妈,又像朋友

   2023-05-09 14:49:10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95
核心提示:生父离婚女儿和继母生活:既像妈妈,又像朋友近日,甘肃天水,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热议,当父亲面临再次离婚,女儿却选择要求和继母一同生活。

近日,甘肃天水,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热议,当父亲面临再次离婚,女儿却选择要求和继母一同生活。

据甘肃天水秦州区法院通报,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上学。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生父离婚女儿和继母生活!

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生父离婚女儿和继母生活!

生父离婚女儿和继母生活:既像妈妈,又像朋友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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