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金华,武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2022年4月15日,教练徐某在车辆外指导教学,学员廖某坐在驾驶室,王某在副驾驶室。上坡起步踩油门过程中,车辆加速行驶过程中冲入绿化带,撞断树干后撞上食堂外墙,事故致两名学员死亡。
经查,徐某未将教练车辆油门踏板限位装置设置在正确限位状态,未督促两名学员系安全带,未按规定坐在教练车副驾驶座上,且让其他学员乘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审查后认为,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在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本着对学员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教学,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保障学员的安全,做好学员的安全引路人。
与此同时,驾校也要吸取本次教训,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提升教练员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个性化教学的同时确保教学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