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讯,养儿育女、照顾老人,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3月28日,记者从扬中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最终,该案中的全职太太获得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院方告诉记者,原告居沁与被告丰恒(均为化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居沁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丰恒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庭审中,居沁称丰恒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丰恒没有任何改变。由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居沁认为,婚后丰恒在外从事公司经营,她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期间,辛勤操持家务,让丰恒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丰恒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首先,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其次、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丰恒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原告居沁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现原告居住)归原告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丰恒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